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空间中,利用互联网的匿名性、快速性和广泛性等特征,针对特定个人或群体,实施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隐私泄露、恶意骚扰、道德审判和精神压迫等,旨在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和精神痛苦的行为总和。它是一种非物理性的、但伤害性极强的“软暴力”,是网络空间戾气的主要表现形式和严重危害清朗网络生态的“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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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网络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

网络暴力并非单一行为,而是由一系列攻击性行为构成的“组合拳”。

  • 言语攻击与人身侮辱:在评论区、弹幕、私信中,对特定个人进行大规模的、持续性的辱骂、诅咒、贴标签和使用污言秽语。
  • 隐私泄露与“人肉搜索”: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并公开发布他人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并煽动其他网民对其进行线下骚扰。
  • 造谣诽谤与“污名化”:捏造、散布关于他人的虚假信息,或将其言行进行恶意曲解,以达到“污名化”、败坏其社会声誉的目的。
  • 孤立与“网络出征”:有组织地对某个账号进行集体性的“拉黑”、“屏蔽”,或在“粉头”、“大V”的煽动下,对某个目标账号,进行“爆破”式的、潮水般的集体围攻。

二、 网络暴力的核心特征

相比于现实世界中的欺凌,网络暴力因其媒介特性,而具有更强的破坏力。

  • 匿名性与责任分散:施暴者隐藏在虚拟ID之后,其匿名身份极大地降低了道德和法律的约束感,并因“法不责众”的群体心理而分散了个体责任感。
  • 传播的瞬时性与广泛性:在算法推荐和社交网络的加持下,一条网络暴力信息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被几何级数地放大和扩散。
  • 伤害的持续性与“无处可逃”:网络信息具有“数字记忆”的特点,极难被彻底清除。对于受害者而言,伤害是持续性的、24小时不间断的。
  • “多对一”的非对称性:网络暴力往往呈现出“成千上万的匿名者,攻击一个实名的个体”的极端不对称格局,给受害者带来巨大的心理压迫。

三、 治理与应对:法律法规的“亮剑”

治理网络暴力,是一项需要法律、平台、社会、个人协同共治的系统工程。其中,法律法规的规制与打击,是划定底线、形成震慑的根本保障。

(一)刑事责任层面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网络暴力行为可能触犯的刑事罪名,实现了“精准打击”。

  • 侮辱罪、诽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指导意见》明确,如果“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对于“人肉搜索”行为,如果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此罪。
  • 寻衅滋事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在网络空间,对于那些“随意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网络暴力行为,可构成此罪。

(二)行政责任层面

对于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已扰乱公共秩序的网络暴力行为,可予以行政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处拘留或罚款。

(三)民事责任层面

受害者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施暴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则分别规定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受害者可据此要求施暴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四)平台主体责任层面

互联网平台是治理网络暴力的第一责任人。

  • 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暴力、人肉搜索、侮辱诽谤等,均属于“违法信息”或“不良信息”,平台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对于网信部门依法实施的处置处罚决定,平台应当执行。

总之,我国已经构建起一个由刑事、行政、民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共同组成的、多层次的网络暴力法律治理体系。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加强“以案释法”,提升公众的法治意识,并压实平台主体责任,鼓励和支持受害者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共同对网络暴力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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