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造谣、诽谤,是指通过互联网媒介,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商誉,或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我国已构建起一个由刑事、民事、行政三个层面法律法规共同组成的、旨在规制和惩处网络造谣、诽谤行为的法律体系。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任何造谣、诽谤行为,都将依据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 刑事责任:《刑法》与相关司法解释
当网络造谣、诽谤行为的情节达到严重程度时,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诽谤罪
- 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入罪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 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 寻衅滋事罪
- 法律条文: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 适用情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法律条文: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 法律条文:依据《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
对于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已扰乱公共秩序的造谣、诽谤行为,可予以行政处罚。
- 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法律条文: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 民事责任:《民法典》
无论是否构成犯罪或行政违法,网络造谣、诽谤行为都已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害者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 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或者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
- 法律条文: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承担方式: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四、 平台主体责任:部门规章
互联网平台作为网络信息的管理者,对防止和处置网络谣言、诽谤负有法定的主体责任。
- 规章条文: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或“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内容的违法信息。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信息内容的管理,发现违法信息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